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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一張偷拍的裸體照,深夜炸翻業主群。據央視社會與法欄目報道,深夜,某小區業主群突然彈出一張照片:一名男子全身赤裸,在自家客廳走動,窗簾大開,燈火通明。發照片的女鄰居配文提醒:“在家別裸奔,或者拉上窗簾,尤其有孩子。”群里瞬間炸了鍋。有人指責男子不講究,有人質問女鄰居憑什麼拍裸照發群里。男業主隨後現身,怒斥女鄰居犯法,當即報警。
今天早上刷微博,看到了熱搜上有這麼一條:
「#男子在家裸體被女鄰居發群是誰錯了#」
這個對我來說其實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畢竟如果完全不去思考,只從對極端女權的刻板印象去想:「這又是某個小仙女藉著男性不檢點為由自以為是的正義」了。
但,這樣去思考,我覺得太過膚淺,又顯得我很蠢。因為首先冷靜去分析,並不是只有任意一方有錯;其次就是這篇新聞能夠上微博熱搜,極大的概率是因為它又牽扯到了男女對立的問題。如果我們在這裡還在用單一的性別對立去思考問題,那我創建這個部落格的意義在於?(笑)
因此,整個事情不能簡單地說「男人在家裡裸體不穿衣服,女子偷拍就是活該」或者「女方侵犯了男方的隱私,這就是違法了」,必須要拆開分析。
其中最有爭議的點在於:
1、個人在自己的家裡有沒有裸體的自由?
2、個人的一些行為對戶外他人是否會有影響?
3、當面對新聞裡的這種情況,在提醒與侵犯他人隱私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所以我覺得還是需要冷靜分析一下,我會以下面這些方面去思考:
1、男子在家裸體是否違法?
2、女子的行為是否違法?
3、再去聯繫自己的生活進行思考。

🤔 男子在家裸體並不違法?

《民法典》:住宅屬於私人空間

目前來看,微博上的評論拋開那些深受極端女權思想毒害到「無可救藥」的人發出來的,大部分是支持男方的做法:
不管男女,在自己家想穿就穿,想不穿就不穿。但是偷拍違法。
我們先僅從男方在家裡裸體這個行為是否違法來進行分析:
因為故事的背景發生在中國,我們在這裡只引用中國的法律條文(所以請不要拿新加坡的法律來跟我槓,我也不是新加坡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同時明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住宅確實屬於高度的私密空間。一個人在家裡比如洗澡、換衣服的行為,或者就是單純的在家裡裸體走動,只要不是主動向外展示自己的裸體,或者帶有挑逗、騷擾他人的意味,這確實是屬於個人自由。
甚至說句比較羞恥的話,我本身自己在臥室(當然只有我一個人的時候),也會裸睡。因為醫學上來說,裸睡其實對身體更有益處(雖然現在我跟別人合租房,所以睡覺也很少裸睡了,這不是我主觀的意願,而是不自覺產生的)。
因此,在家裸體根本構不成違法,或者嚴謹點兒說,「在家裡裸體=違法」這個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
但也有人認為男方的行為在道德上是有問題的:
但是窗簾得拉一下吧,不然裸體會影響的(有)鄰居還有未成年人。不拉窗簾裸體,那就是不雅行為。
是的,不拉窗簾,大剌剌地在客廳裡裸體,這樣其實很容易被鄰居看到。這一點就涉及到了自身在家的一些行為對於公共空間造成的影響了。
舉個例子,你在自己家的陽台上搬了個躺椅,然後裸體曬太陽;或者你明明知道你的這種行為很容易被對面的人看到,但卻長期不做遮擋,或者在對方已經提出來的情況下你不僅不去改正,甚至還變本加厲。
在上面的這種情況下,雖然說你是身處在自己的住宅,但你的行為已經進入到了公共視野,這和在家裡做什麼的自由其實就是兩碼事了。
極端點說(我是說很極端的那種):一個人在家裡把窗戶打開,然後對著外面人來人往的人群或者在對面的樓房的住戶面前跟裸奔一樣在家裡表演,然後理直氣壯地說:「這是我家!我想怎麼做這是我的自由!」(笑)這肯定是不行的啊!
只是我們光從這篇新聞報導上來看,並沒有辦法看出男子是否有故意的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男子的法律風險

那有人說了,如果男子是故意的呢?比如跟剛才說的那種極端情況,是否犯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真的涉及到剛才提到的那種極端情況,也就是:
  • 故意站在窗邊讓別人看到;
  • 對鄰居做出裸露挑釁的動作;
  • 以暴露自己的身體騷擾他人。
上述任一行為成立才有可能進入到違法的範圍。

總結

雖然男子在這方面其實構不成犯法,但男子確實在日常的生活習慣上不謹慎,也缺乏公共意識。不過這些只能從道德上進行批評和指責,只要不是故意的,對方知道自己的行為影響到了對方做出改正,就沒什麼問題。

❗️ 女方偷拍裸體並在發在群組裡的法律風險更高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這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以及「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男方裸體在家,哪怕是窗簾沒有拉好,他在自己的住宅裡本身就仍然屬於私密活動。
更何況,女方不是僅僅「看到」這麼簡單,而是主動拍攝,將拍下來的內容保存在手機裡,然後轉發到有數百人群成員在的業主群裡。
事情到了這一地步,就不再只是「發現問題」這麼簡單,而是將對方的隱私進行了捕捉並且傳播。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涉及到偷拍與散佈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女方的做法,最明確涉及到了其中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這一部分。
如果只是自己看到了,並沒有傳播,這並不構成上述的行為;但發佈在業主群裡意味著讓更多無關的人看到了一個人的裸體影像。這已經是違法行為。

❓ 女方已經做了提醒,是不是可以免責?

這其實是一個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因為在法律上看,並不是說「你做的這個行為的目的或者本意是不是好的」,而是看「你的這個行為是否已經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
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你看到了鄰居扔的垃圾有異味,影響到了其他人的生活環境(這有點牽強哈),你可以提醒物業,或者私下告訴對方。但你不能把別人的垃圾袋扒開拍攝人家垃圾的內容物然後發到微信群裡讓大家批判吧?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女方已經做了提醒就可以認定女方可以免責,因為你想解決問題,行為方法不能侵犯到對方的權利。

🤔 女子最大的問題,是處理方式

她如果真的想要去提醒,其實有很多更好的提醒方式。比如說私聊對方;或者聯繫小區物業,讓物業去處理;再或者乾脆直接上門敲門說明。這些方式都是可以很體面地去解決問題。
但她卻選擇了將裸體照片偷拍然後發到業主群,在全小區業主的面前公開點名提醒,性質就完全變了。

👶 「我是為了孩子」這個理由能否成立?

「如果有小孩子看到了怎麼辦?」這句話似乎看起來很有份量,或者說這樣的擔憂並不是完全沒道理。但問題是:保護孩子,並不代表可以侵犯另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是正當的。還是那句話:「權利不能通過侵犯他人的權利來實現。」

🤗 总结

因為我不是專業律師或法律界的人士,因此我雖然可以引用法律條文,但我不能直接肯定地說出「如果男方真的報警了,警察或者法律上該如何處理」。但我個人綜合分析下來,我可以大致總結為:
男方的問題更多屬於生活習慣和公共意識的問題,而女方則是觸及到了法律上明確保護的隱私邊界。住宅內的裸體行為並不當然違法,但偷拍、傳播他人的裸體影像,則可能直接違反了法律。

☁️ 題外話:私人空間的自由以及家中的邊界侵犯

最後來聊點兒跟這件事情無關的事情吧,也算是我的個人感悟。
很多人談到「自由」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公共空間中的言論自由、行為上的自由,但在我看來,一個人最基礎的自由,其實往往始於私人空間。
家庭,是一個人第一次學會尊重他人邊界、也是第一次體會到自己的邊界是否被尊重的地方。一個人最早接觸「邊界」這個概念,往往都是在家庭裡。
隨著年齡增長,許多孩子都會開始希望擁有屬於自己的房間,或至少擁有自己的房間,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小天地。但實際上很多中式家長都會喜歡擅自打破和孩子之間的這一邊界,他們有的不敲門直接進孩子的房間,甚至極端的直接把門鎖撬掉,或者直接用斧頭砸門,把門砸出一個洞:
"Here's Johnny!”(電影《閃靈》劇照)
"Here's Johnny!”(電影《閃靈》劇照)
不僅是這種具體的空間上的自由被侵犯,甚至是一些其他方面的東西,比如日記、聊天記錄、私人獨處的時間、自己的想法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
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其實都指向了同一個問題:一個孩子是否被當成一個擁有獨立人格的人,而不是父母的附屬品。
不同的人面對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許多的後果,而這些很多都是那些毫無邊界感的家長完全想不到的:
有的人長大後會直接選擇和父母斷親,極度疏遠自己的父母,只維持最低限度的聯繫;
有的人在長大以後選擇不會再信任自己的父母,也不願意分享自己的生活;
也有的會形成一種很扭曲的情感,陷入「依戀自己的父母」和「很害怕靠近他們」這兩種十分矛盾的漩渦當中;
也有的則是會選擇重複這種模式,將來將這種不尊重他人的邊界的行為當作理所當然。
⋯⋯
有的父母會說:「我這麼作都是為了你好!」
但對於孩子來說,這種「為你好」的做法,帶給他們的不是「愛」,而是:
「我沒有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地方。」
這些私人的空間,往往不僅是用來休息生活的地方,更是一個人的心理避風港。
如果連這樣的地方他都無法安心地待著,那他就很難建立起穩定的安全感。
我自己本身也是親身經歷了這樣的童年:
他們撬過我的門鎖、警告我不准鎖門、半夜跑到我的房間裡「搜查」。
所以我曾經即便自己一個人獨處,也感覺自己有雙眼睛在盯著我(雖然現在應該不會了)。
只要有人進了我的房間,我就會立刻變得十分不安(然而他們還會說我在「做賊心虛」)。
他們翻過我的手機聊天記錄,砸爛我的手機。
所以我一直沒有寫日記的習慣,因為我知道他們會看。
然後,因為我的忍耐,他們將自己「權力的大手」再次擴大。
開始干涉我的大學志願、我的工作、甚至我將來選擇獨身還是和誰在一起。
終於有一天,我選擇了忍無可忍,離開了這個家。
然後便是長達兩個多月的、連續幾十條嚴重侵犯邊界的來電轟炸和道德綁架信息,直到我把他們全部拉黑。
而直到現在,他們還是會試著打電話過來。而我媽則是找了一張新的電話卡,試著再次突破這個邊界。
而我也只能先穩住他們,盡量不要讓事情變得更加恐怖。
但就算如此,我媽還是會打電話問我跟他們訂好的相親對象有沒有聯繫,或者問我什麼時候回來。
甚至說:「我擔心你又跑去搞寫作了。」
有關這些事情,我會找個機會再單獨去寫一篇心情隨筆,把我這段時間受到的傷害還有委屈全部寫出來。
或許,一個人真正的自由,不是走到多遠,而是在回到自己的房間、關上門的那一刻,終於不用害怕有人會突然闖進來。
如果連家都無法成為一個人的避風港,那麼他的一生,或許都會不停地在外奔波,尋找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地方。

📎 参考文章

⚖️ 免責聲明

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內容,主要依據公開可查的法律法規、司法資料及新聞報導進行整理與討論,旨在分享個人觀點與思考,僅供交流參考。
本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法律建議或法律結論。如遇具體法律問題,建議查閱最新法律法規,並諮詢具備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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